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平成17年・就学生未去上学而在餐饮店就劳,因资格外活动被摘发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妻子同居实态及妻子怀孕受评价,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5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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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就学生未去上学而在餐饮店就劳,因资格外活动被摘发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妻子同居实态及妻子怀孕受评价,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5案例)

平成17年・就学生未去上学而在餐饮店就劳,因资格外活动被摘发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妻子同居实态及妻子怀孕受评价,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未去上学而专事打工者会得到什么处理,本案例提供了线索。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5案例,当事人为东亚出身32岁男性。2004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其后以「就学」在留。2005年因未去上学而在餐饮店就劳,以资格外活动被摘发。同年与日本人妻子结婚,同居实态获确认,妻子怀孕之中,婚姻获认属真挚。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悉委于法务大臣之广泛裁量。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婚姻。共同生活期间虽短,同居实态与怀孕足以佐证其安定性。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消极要素・第2之6:专事就劳之资格外活动,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ハ。
  • 消极要素・第2之5:本案并无非法在留期间。惟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与当时之评价框架有别。
  • 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第2之3素行不良之情事亦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不许可案例之公开自此年开始。同年不许可第19案例,当事人以「家族滞在」入境,与丈夫分居而专事陪酒工作,丈夫对其居住与就劳皆不知情,终未获许可。二者同因资格外活动被摘发,一方婚姻实态犹存,另一方家族关系已失。可读为:资格外活动这一消极要素之轻重,随家族关系是否有实质而变。

律师评注

第1点,资格外活动之认识问题。就劳时间与态样是否超出许可范围,受雇用形态与指示内容左右。刑事案件以故意为当然出发点,入管实务却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用。此点为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争讼中之论点,及早把认识有无留于记录,自有其意义。

第2点,婚姻实态之举证。共同生活期间较短之案件,以显示同居起始时点之客观资料、家计状况、怀孕与生产之医疗资料为核心。手续因摘发而开始者,自违反审查阶段即提出此等资料尤为重要。

当时的在留特别许可无从申请,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之结论,不能照搬于今日。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仅20件前后,并非该年获准案件之全貌。找不到相似情事,无须视为毫无可能之证据。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许可之后并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女性当事人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而面临退去强制,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需故意过失这一从来实务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该案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资格外活动之案件,须分别备妥呈现就劳实态与家族实态的两套资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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