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冒充日系人非法入境、被捕后结婚仍不许可|纵与永住者结婚而双方陈述龃龉的案例(不许可第2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与永住者结婚本应有利,何以结论未变。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24案例。南米出身19岁男性。2001年冒充日系人非法入境,更新申请不许可之后即下落不明。2006年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获起诉犹予(不起诉处分之一种)。逮捕之后与同国人「永住者」之婚姻成立,惟夫妻双方陈述存在显著龃龉,相互协力扶助亦未获认定。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所考量之情事自该年起公开。本案例作出于制定前后何时,资料无从特定。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之家族关系。此本属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惟因陈述龃龉,婚姻实态未获认定。
- 消极要素・第2之6:冒充日系人入境,此事关涉在留资格之前提本身。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含更新不许可后下落不明在内之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当时则谓积极消极皆有可能。脱离手续一节亦沉重地发挥作用。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10案例,于本邦出生后未办在留资格取得手续而成非法残留之9岁男童,在亲生父母下落不明之中由日本人夫妇抚养,经出头申告并成立收养,遂获准「定住者(1年)」。可读为:人与人之结合是否在法律上与客观上皆有印证,即为分水岭。
律师评注
第1点,被捕之后结婚会被如何看待。本案属起诉犹予,即不起诉处分,并未产生有罪判决这一消极要素。仍归不许可,其理由可读为婚姻成立之时点与内容。手续开始之后才结婚,本身并不当然被否定;惟两人说明若相互矛盾,信凭性即失。宜把生活实况整理为共通之认识,并以资料印证。
第2点,当时与现今之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既有申请机制,如今自行组织积极要素举证之场合亦见增多。令和6年修订并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有子女之案件其评价已与当时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仅为每年20余件之摘录。纵有经过相似而不许可者并列,那也不意味处于同样立场之人的结论。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之实质内容,唯有两人说明一致,方能传达出去。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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