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定住者服刑且无人担任身元引受而不许可|受懲役2年判决的案例(不许可第2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正规在留资格,一旦重罪实刑与「无人担任身元引受」并存,在留即难维持。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23案例。南米出身24岁男性。2001年以日系三世身分持「定住者3年」入境,任工员等工作。2003年因强制猥亵致伤被判懲役2年并服刑(「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逮捕之前与日本人女性同住,惟该女性拒绝担任身元引受。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之考量要素自该年起公之于外。本案例作出于制定前后何时,资料无从特定。
- 消极要素・第2之6:成为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其反社会性。此处关涉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
- 积极要素・第2之2以配偶与亲生子之关系为核心。同住之日本人女性既拒绝身元引受,则「以家族关系为积极要素」之主张已无地基。
- 并无第2之5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24案例,非法残留之家族5人举家出头申告,第三子罹患难病并历经3次手术、须在本邦继续治疗获认定,全员遂获准「定住者(1年)」。可读为:积极要素一侧是否具体累积了家族与人道之情事,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之目标。一旦实刑,该事实本身即作为左右在留之要素留存。倘若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发生。事实关系尚有争执者,须自侦查初期即细致组织主张。现行法之下,受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实刑者,仅在「不许可在留即欠缺人道上考量之特别情事」存在时方获许可(入管法50条1项但书)。
第2点,当时与现今之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6年修订并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凡养育亲生子者,可作出与当时不同之主张。担任身元引受之人或支援者之存在,亦按其程度受到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每年仅20余件。罪名沉重之案例并列于不许可,并不决定所有案件之前景。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本所多次办理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国际报道之重大案件,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亦多有处理。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一案,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支撑在留之人的存在,在手续之中自有分量,宜自初期即行整备。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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