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以家族滞在长期工作被认定资格外活动而不许可|将报酬汇往本国的案例(不许可第2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以家族滞在之在留资格持续工作,究竟在哪一点越线。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22案例。东亚出身34岁女性。2003年为与留学中之同国人丈夫同住,以「家族滞在2年」入境。为生活费及向本国父母与子女汇款,自2004年起于按摩店工作约1年8个月,并将报酬200万日元汇往本国。本案经认定其专事受取报酬之活动,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考量要素自该年起示于外界。本案例作出于制定前后何时,资料无从特定。
- 消极要素・第2之6:逾越所授在留资格之范围,持续专事受取报酬之活动。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期间之长与汇款之额,可读为成为判断活动主从之材料。
- 积极要素・第2之2(2)特别考量者,系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族关系。丈夫之资格为「留学」,属别表第一,并不直接对应。
- 并无第2之5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2案例,非法残留之母子中,母亲之结婚手续尚未完成,惟因子女罹患难病住院、依本国医疗状况须在本邦继续治疗,纵以摘发为端绪,母子仍双双获准「定住者(1年)」。可读为:在日本生活之必要性能否自人道角度具体呈现,分开了天秤。
律师评注
本案例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故谨以手续面为中心陈述。
第1点,工作之前的确认。纵持家族滞在之在留资格,若在资格外活动许可之范围内亦可工作。是否越线,须就时间与收入之整体,看本来之活动是否为主而判断。若长期于一店专事其业,此点即成问题。变更工作方式之前先确认许可范围,最为稳妥。
第2点,子女利益之定位。令和6年修订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惟此指在日本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本案例汇款之对象为本国家人,并不直接对应。反之,在日本养育子女者,可较当时多立一根主张之支柱。此外,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每年所载仅20余件。资格外活动之不许可并列,并不等于同样情事之人已无出路。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离境危机之女性一案,本所为重新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之既往实务,就责任主义之射程持续诉讼。该案件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进而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分析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工作方式改变之时,正是确认在留资格范围之机会。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