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结婚并出头申告后仍住店工作而分居,不许可|一周大半在自宅之外度过的案例(不许可第2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因工作方式而无法回家之生活,对婚姻实态之评价将有何影响。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21案例。东亚出身40岁女性。2000年以「短期滞在15日」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从事陪酒工作。2004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并出头申告,惟经调查发现分居,且认定分居并无合理理由。本人亦承认在远离自宅之处住店工作,一周大半在外。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评价要素自该年起公开。本案例属制定前抑或制定后,资料无从特定。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一事,本身即属受评价之情事。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婚姻。惟该项要求相当期间之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一周大半在他处度过之生活,难获评为满足此一要件。
- 消极要素・第2之5、第2之6:非法残留及其期间,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当时则谓积极消极皆有可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8案例,母亲与日本人男性交往,虽无同住,却持续受其生活费支援,子女亦获认知,2004年出头申告。因母亲工作、结束义务教育之子女亦分担生计获评价,母获「定住者(1年)」、子获「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可读为:分水岭不在「无同住」本身,而在扶助关系与家族实态能否呈现。
律师评注
本案例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故谨以初期应对与举证为中心陈述。
第1点,分居说明之组织。因工作形态而不得不分居者确有之。其时须备齐显示工作实况之资料、生活费往来、休假日之生活样貌等,客观呈现扶助关系仍在延续。若本人之说明无从支撑分居之理由,婚姻整体之信凭性即受质疑。
第2点,至违反审查为止之准备与现今框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之判断。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注4)。另,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6年修订并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有子女之情形其评价已与当时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每年仅20余件之摘录。纵有「因分居而不许可」之例并列,亦不决定同样工作方式者之结论。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一案,本所主张胁迫状况与犯意欠缺等,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若确有分开居住之事由,留存其理由与彼此支撑之记录,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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