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出头申告后下落不明而不许可|纵属高龄惟本国尚有亲生子的案例(不许可第20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已出头申告,若其后脱离手续,该项评价即无从留存。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20案例。东亚出身69岁女性。1992年以「短期滞在15日」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1996年曾出头申告,惟其后下落不明;2002年因违反入管法(非法残留)被逮捕,获起诉犹予(不起诉处分之一种)。因本国尚有亲生子,遂认定并无特别应准其在本邦在留之理由。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所考量之要素自该年起公之于外。本案例属制定前抑或制定后,资料无从特定。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惟其后下落不明,此项评价可读为事实上已然失去。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入境起逾10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当时则谓积极消极皆有可能。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人道上考量(第2之7)并无对应记载;本国尚有亲生子一节,属「返国后生活尚有基础」之评价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13案例,自1972年非法入境以来一直在日本生活之65岁男性,于2005年出头申告,因相当期间之本邦生活、本国已无亲人、生计安定获认定,遂获准「定住者(1年)」。可读为:分水岭不在「高龄」本身,而在本国是否尚有生活依靠,以及是否诚实面对手续。
律师评注
第1点,起诉犹予之定位与初期应对。本案属起诉犹予,即不起诉处分,故并未产生有罪判决这一消极要素。仍归不许可,其背后可读为出头申告之后下落不明之经过。现行制度之下,违反仮放免或监理措施条件之行为已明载为消极要素,脱离手续亦朝同一方向受评价。出头,宜在确保其后联络与生活前景之后为之。
第2点,当时与现今之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6年修订并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凡在日本与家人共同生活者,可作出与当时不同之主张。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仅为每年20余件之摘录。纵有高龄者之案例并列于不许可,那也不显示一般性之结论。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出头之后仍持续诚实面对手续,才是保住评价之条件。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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