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以不正取得之日本护照反复出入境而不许可|受退去强制后再度入境的案例(不许可第19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涉及护照之不正,属于在留判断中处理最重之一类。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19案例。东亚出身48岁女性。1998年于非法残留期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婚姻信凭性获认定,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惟其后与该男性离婚,再度成为非法残留并受退去强制。此后又以船舶非法入境,并以不正取得之日本护照反复出入境,2004年被判懲役2年(「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所考量之情事自该年起公开。本案例属制定前抑或制定后,资料无从特定。
- 消极要素・第2之3:涉及公文书不正之行为。该项(ウ)举出在留卡等之伪造变造、不正受交付、行使、持有;护照之不正取得与行使,依此旨趣可读为受到最重之评价。
- 消极要素・第2之6:资料并无缓刑之记载;若非全部缓刑,即关涉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非法入境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受退去强制之后再度非法在留。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资料并无可作积极要素之家族关系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21案例,据载于1963年前后非法入境之68岁男性,2005年自行出头申告,与自称系其与已故内缘之妻所生亲生子之日本人同住。亲子关系虽无客观证据,惟该日本人表示将继续照顾,遂获准「定住者(1年)」。可读为:同属长期之非法入境,是自行申告,抑或屡为公文书之不正,才是分水岭。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之目标。护照相关案件之中,对文书之不正有无认识、由何人安排,均可成争点。倘若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使素行方面最重之评价本身发生。至于「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松村律师现正诉讼争执之中。
第2点,当时与现今之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6年修订并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家族情事之评价框架本身已与当时有别。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每年仅20余件之摘录。护照相关案件看不到许可例,并不意味任何案件之结论皆已定。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之当事人一案,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凡以文书或物品来历为争点者,逐一检证证据之工作足以撼动结论。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在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牵涉文书不正之案件,对认识与经过之说明即为起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