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出头申告后经调查发现分居而不许可|自兴行转为非法残留并与日本人男性结婚的案例(不许可第1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已结婚又自行出头,若调查发现分居,结果如何。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16案例。东南亚出身30岁女性。2004年以「兴行3月」入境,其后为工作而成非法残留。之后与日本人男性同住,2005年结婚并出头申告。惟经调查发现分居,且对分居亦无合理说明,遂认定婚姻之信凭性存疑。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之考量要素自该年起始行公开。本案例属制定前抑或制定后,资料无从特定。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一事,本身即属受评价之情事。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婚姻。惟既有分居,即缺「相当期间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之实质。
- 消极要素・第2之5、第2之6:逾越在留期间之在留,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当时则谓积极消极皆有可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23案例,非法入境之母子自2004年起与母亲工作处之日本人男性携子同住,遭摘发之后提出结婚登记。因有2年以上同住经历、婚姻信凭性获认定,母获「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子获「定住者(1年)」。可读为:较之「出头申告抑或摘发」这一端绪,同住之年月更为要紧。
律师评注
本案例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故谨就初期应对与举证陈述。
第1点,出头申告之前的准备。并非提出结婚登记便立即出头,而应先备好能显示同住实况之状态。住处之契约关系、家计之一体性、日常往来等,可由第三者确认之形式资料至为关键。若确有不得不分居之事由,亦须同时备妥支撑该理由之资料。
第2点,违反审查阶段。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之判断。若对认定或判定不保留不服而径行接受,争点即在事实上被封。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注4)。另,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6年修订并明示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有子女之情形其评价已与当时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仅为每年20余件之摘录。纵然被指出分居之案例并列于不许可,那也不决定同样情事之人的结论。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出头之次序与准备之厚薄,纵为同样婚姻亦能分开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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