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持有不正电磁记录卡而不许可|留学生之间的婚姻与在留资格之别受质问的案例(不许可第1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在继续学业,涉及卡片之案件仍直接牵动在留。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15案例。东亚出身27岁男性。2000年以「就学1年」入境,历经日语学校、专门学校而升读大学。2005年与持「留学」正规在留之同国人女性结婚,其后因持有不正电磁记录卡被判懲役1年、缓刑3年(「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判决中指出其屡作不合理辩解、悔意淡薄。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评价要素自该年起公开。本案例作出于制定前后何时,资料无从特定。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所举者为在留卡等公文书之伪造变造、不正受交付、行使、持有;涉及卡片不正之行为,依此旨趣受到重评。
- 消极要素・第2之6:因属全部缓刑,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悔意淡薄」之指摘,亦影响素行之评价。
- 积极要素・第2之2(2)特别考量者,系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族关系。妻之资格为「留学」,属别表第一,并不直接对应。并无第2之5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之明示乃令和6年修订。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25案例,非法入境之女性与持「永住者」之日系一世男性同住结婚并出头申告,同住事实与婚姻信凭性获认定,遂获准「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可读为:配偶是否持别表第二之资格,以及素行上是否存在沉重消极要素,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认识之争法。涉及卡片之案件,对该卡片属不正之物有无认识,即为主要争点。本案例之辩解被评为不合理,可读为说明之组织方式亦影响判决之评价。倘若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使素行方面之沉重消极要素本身发生。至于「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松村律师现正诉讼争执之中。
第2点,当时与现今之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6年修订并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主张家族情事之路径较当时更为宽广。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每年所载仅20余件。涉卡案件看不到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之望。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离境危机之女性一案,本所为重新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之既往实务,就责任主义之射程持续诉讼。该案件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进而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
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当事人一案,本所以证据分析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凡以认识之有无为争点者,侦查阶段之应对左右结论。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涉及卡片之案件,自最初即细致记录认识与取得经过,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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