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违反卖春防止法且分居2年而不许可|与日本人男性再婚之女性的案例(不许可第9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再婚之日本人配偶,若分居持续,将如何判断。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9案例。东亚出身37岁女性。1999年为与在本国结婚之日本人男性同住,以「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入境。2002年与该男性离婚,另与其他日本人男性结婚。惟2006年因违反卖春防止法被判懲役6月、缓刑3年;与现任丈夫最近2年并未同住,且该分居亦无合理理由(「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框架自该年起示于外界。本案例作出于制定前后何时,资料无从特定。
- 消极要素・第2之3(エ):显著扰乱社会秩序之行为。违反卖春防止法正面对应。
- 消极要素・第2之6:成为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因属全部缓刑,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婚姻虽存在,惟有2年分居,难评为安定且成熟。资料并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之记载;而其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20案例,女性自「兴行」转为非法残留,与持「永住者」之男性同住结婚,纵因非法残留嫌疑遭摘发,同住事实与婚姻信凭性仍获认定,遂获准「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可读为:较之「摘发」这一端绪,共同生活是否现实延续更为要紧。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处分之分量。违反卖春防止法纵为全部缓刑,仍作为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强烈留存。倘若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使此一沉重评价本身发生。事实关系尚有争执者,起诉之前能把反驳尽到何种程度,即为分歧点。
第2点,分居之说明。纵有分居,若因工作安排或照护等合理理由,且能显示家计与联络之实态者亦有之。本案例则被认定并无合理理由。此类说明与资料,应于违反审查之前备妥。另,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6年修订并明示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家族关系之评价框架本身已然移动。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每年所载仅20余件,并非当时判断之全部。违反卖春防止法之类型看不到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广受报道之案件,并多次处理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之安定,唯有靠同住记录与家计实态来显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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