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以家族滞在资格经营店铺被认定资格外活动而不许可|风营法罚金与受指导后仍继续的案例(不许可第7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以与家人同住为目的之在留资格经营店铺,将受何种评价。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7案例。东亚出身40岁女性。1996年为与留学中之同国人丈夫同住,以「家族滞在1年」入境;丈夫其后变更为「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并工作,子女亦来日,3人同住。本人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1月经营包间按摩店,2005年12月因违反风营法被处罚金30万日元。认定其专事伴有收入之事业运营,且在受警察指导之后仍继续。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正是第一次指引制定之月,以该年为界,评价要素方为外界所见。本案例属制定前抑或制定后,资料无从特定。
- 消极要素・第2之6:超出所授在留资格活动范围之营利活动,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受指导后仍继续一节,属加重违反程度之情事。
- 积极要素・第2之2(2)特别考量者,系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之人的家族关系。丈夫之资格属别表第一,结构上并不直接对应此一积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5之非法在留期间并不存在。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17案例,非法残留之男性与持「永住者」之同国人女性同住结婚,同住事实与婚姻信凭性获认定,遂获准「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可见分水岭不在家人是否在日本,而在该家人持何种在留资格、本人活动是否落在资格范围之内。
律师评注
第1点,罚金与资格外活动之关系。罚金刑并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本案例仍归不许可,可读为所重者非有罪之轻重,而系活动内容之评价。倘若风营法违反曾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减去素行方面之一项消极要素;惟资格外活动一节仍另行判断。
第2点,认识与当时之别。何种活动属被允许之范围,其认识于资格外活动之评价上可成争点。至于「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松村律师现正诉讼争执之中。此外,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6年修订并明示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如本案例与子女同住之家族情事,现今可自另一角度主张。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每年仅20余件,并非当时判断之全部。资格外活动之类型看不到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之望。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离境危机之女性一案,本所为重新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之既往实务,就责任主义之射程持续诉讼。该案件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进而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分析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改变工作方式之时,先行确认在留资格之范围,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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