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缓刑期间再犯致缓刑撤销并服刑而不许可|与日本人配偶同住仅约4个月的案例(不许可第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日本人配偶者等」之在留资格,若同住短暂又有再犯,将被如何看待。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6案例。东亚出身47岁女性。2000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并以「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2002年因窃盗、暴行被判懲役2年、缓刑4年;该缓刑期间内之2004年,又因违反入管法(非法残留)与窃盗被判懲役1年,缓刑遭撤销而服刑(「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与夫同住仅约4个月,刑事审判中亦经指出婚姻实体已失,服刑期间并无探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评价要素自该年起公之于外。本案例作出于制定前后何时,资料无从特定。
- 消极要素・第2之6:财产犯与粗暴犯,且属缓刑期间再犯。懲役1年在文义上未达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逾1年」,惟因缓刑撤销,先前之刑亦经执行,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残留之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当时则谓积极消极皆有可能。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婚姻虽存在,同住仅约4个月,难评为安定且成熟。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4案例,非法残留之女性与持「定住者」之同国人男性交往同住,遭摘发之后婚姻成立,同住事实与婚姻信凭性获认定,遂获准「定住者(1年)」。可见结论所系并非结婚之时点或暴露之端绪,而在共同生活之厚度与素行之内容。
律师评注
第1点,第1件案件之分量。缓刑期间再犯易致实刑,一旦实刑,在留之前景即大幅收窄。倘若在第1次窃盗、暴行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使其后「缓刑撤销」之流向发生。含和解交涉与被害赔偿在内之起诉前活动,正是左右在留之处。
第2点,当时与现今之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另令和6年修订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本案例虽无子女记载,同一骨架而养育子女者,评价即可能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每年所载仅20余件,只是实际判断之一小部分。有再犯与服刑之案例并列于不许可,并不等于同样经历之人已无出路。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屡加抗议,最终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第1件如何收尾,对其后之在留影响甚大。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分析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缓刑并非在留之保障,于第1件即以不起诉为目标,方是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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