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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纵有日本国籍之子女仍不许可|以他人身分事项结婚并走向分居的案例(不许可第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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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纵有日本国籍之子女仍不许可|以他人身分事项结婚并走向分居的案例(不许可第4案例)

平成18年・纵有日本国籍之子女仍不许可|以他人身分事项结婚并走向分居的案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有日本国籍之子女,在留是否即获认可。答案是:单凭子女之存在并不能定论。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4案例。非洲出身27岁男性。2002年以工作为目的非法入境,2004年与日本人女性同住,并以他人身分事项办理结婚,2005年生有子女。惟因对该女性施加暴力而分居,2006年因对该女性之伤害被逮捕,获起诉犹予(不起诉处分之一种)。其后依配偶者暴力防止法发出保护命令,逮捕之后离婚成立,子女亲权亦归该女性。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正当第一次指引制定之时,判断之考量要素自该年起始见于外。本案例属制定前抑或制定后,资料无从判明。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ア)(イ):日本人之亲生子。惟(イ)要求相当期间之同住监护,本案例并无监护实态。
  • 消极要素・第2之3:结婚登记使用他人身分事项一节。此点关涉公的手续之真实性,可读为受到重评。
  • 消极要素・第2之5、第2之6:因非法入境而在留及其期间。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22案例,女性并未结婚,惟其子经日本人男性胎儿认知而取得日本国籍,由她监护养育并受生活费支付,其后出头申告,遂获准「定住者(1年)」。可见分水岭不在有无子女,而在是否现实监护子女、家庭是否安定。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处分之定位。伤害一节为起诉犹予,并未产生有罪判决这一消极要素。惟保护命令与走向离婚之经过本身,已使「以家族关系为积极要素」之主张失去基础。取得不起诉固然重要,本案例却显示:仅此一项并不足以备齐在留之基础。

第2点,当时与现今之别。令和6年修订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此系子女一方之利益,以子女得安全受养育之环境为前提。如本案例亲权归他方且无监护实态者,该要素难以为本人所用。反之,现实监护子女之案件,其主张立足点比当时更为宽广。此外,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者每年仅20余件,并非当时判断之全部。纵有子女而不许可之例并列于此,亦不决定现实监护子女者之前景。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一案,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子女利益之主张,唯有靠现实监护子女之事实累积,方具说服力。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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