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纵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却与姑母同住而不许可|留学退学后非法残留、夫妻实态受质疑的案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已提出结婚登记,若无同住,结论是否随之改变。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3案例。南亚出身26岁男性。2002年以「就学1年」入境,因升读专门学校而变更为「留学」,惟入学后不久退学,遂成非法残留。2005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却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获起诉犹予(不起诉处分之一种)。结婚之后仍未与妻同住,而与正规在留之同国人姑母同住,故认定分居并无合理理由,夫妻实态不存在。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正是第一次指引制定之月,该年案例群位于基准公开前后之交界。本案例属何一时期之判断,资料无从特定。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上婚姻。惟该项要求相当期间之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此点并未满足。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当时则谓积极消极皆有可能。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所对应之号,宜查阅条文确认。端绪为逮捕,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15案例,女性于寄港地上陆许可后成为非法残留,与工作处之日本人男性同住,生有子女并进而结婚,同住事实与婚姻信凭性获认定,遂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可见分水岭不在有无结婚登记,而在共同生活能否以客观事实印证。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处分之定位。本案为起诉犹予,即不起诉处分,并未产生有罪判决这一消极要素,此点于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上属有利情事。惟非法残留本身即属退去强制事由,纵获不起诉,手续仍难避免。在无刑事处分之状态下,于入管手续能举证到何种程度,方是分水岭。
第2点,违反审查阶段。退去强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之顺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阶段之判断,惟至该阶段才动手已迟;显示同住实态与家计一体性之资料,原则上应于违反审查之前备齐。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指引注4)。
第3点,与当时之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另令和6年修订明示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本案例虽无子女记载,惟同一骨架而有子女者,评价即可能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每年所载仅20余件。经指出分居之案例并列于不许可,并不等于同样情事即无指望。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相继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持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之实态并非靠文件,而靠日常生活之记录来印证,及早准备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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