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幼年来日的定住者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不许可|屡次进出少年院并受实刑的案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幼年来日、在日本长大之人,一旦药物案件累积,在留是否仍难维持。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2案例。南米出身22岁男性。1992年随日系二世父母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其后以日系三世身分变更为「定住者」,并编入小学。惟自14岁前后起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等屡次进出少年院,2004年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懲役1年4月(「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判断中并指出使用觉醒剂之常习性。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所考量之要素首度对外揭示。本案例作出于制定之前或之后,资料无从判明。
- 消极要素・第2之6: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チ(因违反药物关系法令而有罪,纵缓刑亦对应);实刑一节亦涉及同条4号リ(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
- 消极要素・第2之3:经指出具有常习性之素行。
- 积极要素:自小学起之就学与与家人共同生活,符合第2之2(3)之旨趣。本人属正规在留者,并无第2之5之非法在留期间;而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16案例,非法残留之家族4人,因入境以来之家族生活与子女在学(高中1年、中学1年)获评价,全员获准「定住者(1年)」。本案例本人虽亦自少年期在日本长大,惟药物案件之反复与实刑,可读为使天秤大幅倾斜。仅凭在日本成长之年数,恐难翻转。
律师评注
第1点,药物案件之结构。入管法24条4号チ纵为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此类型守住在留之路,实际上集中于取得不起诉处分。倘若曾获不起诉,即有余地不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发生。若对药物之认识或态样尚有可争之处,宜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至于「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松村律师现正诉讼争执之中。
第2点,当时与现今之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于法律上明示(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另令和6年修订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故自幼在日本成长之成长经历,从子女利益角度主张之余地,现今更为宽广。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余件,并非当时判断之全貌。药物案件之许可例在公开资料中稀少,并不导出「没有获准可能」之结论。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同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持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之当事人一案,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药物案件对在留之影响尤重,自最初即须争执认识之有无。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分析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药物案件纵为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起诉之前即为分歧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