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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屡次有偿收受盗品等而受实刑不许可|曾一度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再犯的案例(不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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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屡次有偿收受盗品等而受实刑不许可|曾一度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再犯的案例(不许可第1案例)

平成18年・屡次有偿收受盗品等而受实刑不许可|曾一度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再犯的案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第1案例即曾一度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再犯刑事案件之事案。东亚出身38岁男性。1990年以「4-1-16-3」(平成元年修法前之表述,相当于现今之就学)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1998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1999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然而2001年因有偿收受盗品等被判懲役2年6月、缓刑4年,分居亦经查明,更新不许可,再度陷于非法残留。其后与另一名日本人女性再婚并生有亲生子,惟2003年再因同种罪名被判懲役2年4月并服刑,2005年与再婚之妻亦离婚(「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正是第一次指引制定之月,判断时所考量之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首度对外揭示。本案例作出于制定之前或之后,资料无从特定。

  • 消极要素・第2之6:屡次财产犯与实刑。实刑涉及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全部缓刑除外)之适用。非法残留对应何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当时则谓积极消极皆有可能。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之婚姻,因分居与2度离婚而丧失。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中,一度获授之在留资格因分居与有罪判决而丧失,再婚又归于离婚,可置于天秤一端之情事已无所剩。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18案例,因非法入境被判懲役2年6月、缓刑4年,其后婚姻成立且信凭性获认定,遂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可见分水岭并非判决本身,而在判决之后是否现实维持着家族关系。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之目标设定。左右结论者可读为第2次实刑。倘若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使以实刑为前提之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发生。第1次判决之时能否共享对在留之影响,亦值追问。

第2点,程序框架与当时有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于法律上明示(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

第3点,子女之定位。令和6年修订明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本案例虽有与再婚对象所生亲生子,资料却无涉及子女情事之记载。在现今框架之下,与父母素行分开,正面主张并举证子女一方之利益,仍有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每年所收仅20余件。找不到情事相似之许可例,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一案,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取得不起诉处分。在起诉之前止住处分,往往是守住在留的最短路径。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一度获准在留之后再度违反,在下一次判断中分量最重。故自最初一件刑事案件起即须顾及对在留之影响。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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