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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纵结婚申报提于摘发之后,仍以2年以上同居经历使母子获在留特别许可|母获日本人配偶等1年、子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2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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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纵结婚申报提于摘发之后,仍以2年以上同居经历使母子获在留特别许可|母获日本人配偶等1年、子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23案例)

平成18年・纵结婚申报提于摘发之后,仍以2年以上同居经历使母子获在留特别许可|母获日本人配偶等1年、子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2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结婚申报纵提于摘发之后,此前之同居仍获评价,此即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本案为第23案例,对象为东南亚出身之母(22岁)与子(3岁)。母2002年为务工而非法入国,生下与本国同国籍恋人之子后,从事酒店工作。她自2004年起带着孩子与工作处之日本人男性同居,2006年因非法入国遭摘发之后提出结婚申报。案中有2年以上之同居经历,婚姻之可信性获认定,母获准日本人配偶等(1年),子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8年之案例,正处判断基准未曾示明之时期与示明之后的交界。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承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而来。本案属何侧无从特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申报虽在摘发之后,其前已有2年以上同居。
  • 积极要素:含子女在内之家族生活实体。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明示于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2002年起之非法在留期间。第2之6:非法入国。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摘发)。

分水岭在哪里

对照指引第3,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并非结婚申报之时点,而是其前2年以上之同居。同年不许可第25案例,当事人2001年以「就学6月」入国,就读日语学校期间之2003年因强盗致伤等受惩役4年并服刑,判决之后虽与日本人男性提出结婚申报,惟在留状况恶劣、并无同居经历,且经查明逮捕当时系与同国籍恋人同住(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同为手续之后方行申报,结论却因累积之有无而分道。

律师评注

案例未载刑事处分。第1点,同居经历之举证。若系带子同居,保育与医疗之纪录、住民票、家计资料等显示生活一体性之材料往往留存多项。第2点,摘发后如何应对。仅示申报之事实并不足够,更须于违反审查阶段提出此前生活之经过。又,当时之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亦在令和6年修订。故不能谓当时获准,今日结论亦然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8年公开者为许可25件(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与不许可25件。既属摘录,未获刊载之许可自亦存在。摘发之后方办结婚之案件,纵找不到相似之许可例,亦不构成放弃之理由。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之案件中,本所彻底分析证据,累积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同居之期间,乃支撑婚姻时点较迟之案件最强之材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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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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