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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结婚申报之延迟获认有合理理由而获在留特别许可|有定住者妻子与子女之非法残留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19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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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结婚申报之延迟获认有合理理由而获在留特别许可|有定住者妻子与子女之非法残留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19案例)

平成18年・结婚申报之延迟获认有合理理由而获在留特别许可|有定住者妻子与子女之非法残留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19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结婚申报提出较迟,却未受不利评价,此即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本案为第19案例。本人系东亚出身26岁男性,2003年以「留学1年」入国,其后成为非法残留。他自2004年起与日系三世之「定住者」女性同居,2005年生子。2006年因违反入管法(非法残留)被逮捕并获起诉犹予,其后婚姻成立。申报之延迟经认定系文件不备所致,妻子亲属亦知悉婚姻,可信性因而获认,终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要素首次公开,其依据为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该年案例横跨公开之前与之后,本案属何侧无从判明。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定住者」者之家族关系,且夫妻之间有子女。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积极要素:同居先行,且申报之延迟经认定有合理理由。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2003年起之非法在留期间。第2之6:非法残留。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逮捕)。

分水岭在哪里

对照指引第3,本案可读为形式之延迟并未直接导致实态之否定。同年不许可第15案例,当事人2000年以「就学1年」入国,历经日语学校、专门学校与大学,2005年与持「留学」正规在留之同国籍女性结婚,其后因持有不正电磁记录卡受惩役1年・缓刑3年,判决并指其反覆作不合理辩解、反省之情薄弱(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又该案配偶之在留资格为「留学」,属别表第一,故不直接对应第2之2(2)之积极要素。

律师评注

提出2点。第1点,起诉犹予。其属不起诉处分之一种,未生有罪判决这一消极要素;惟非法残留本身即为退去强制事由,手续仍难避免。第2点,延迟之说明。备齐取得必要文件之经过、与本国官署往来之纪录、同居起始时期之资料,即可显示延迟仅属形式上之情事。评价之框架,今昔有别。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其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定有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与考虑情事(同条5项),令和6年修订又把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故不能推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8年公开者为许可25件(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与不许可25件,二者皆止于摘录。故如申报延迟等具个别情事之案件,纵在公开资料中找不到相同形貌之许可例,亦非结论。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其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下的资料搜集,亦由本所承担。

特殊诈骗收货人多次再度被捕之当事人,本所以彻底之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之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申报延迟之案件,关键在于能佐证延迟理由之经过记录。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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