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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以高中1年与中学1年子女之就学使家族4人获在留特别许可|入国16年之非法残留仍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16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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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以高中1年与中学1年子女之就学使家族4人获在留特别许可|入国16年之非法残留仍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16案例)

平成18年・以高中1年与中学1年子女之就学使家族4人获在留特别许可|入国16年之非法残留仍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1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子女之校园生活牵动全家在留,此即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本案为第16案例,对象为东南亚出身家族4人(父45岁、母40岁、子15岁与13岁)。父母1990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国,其后成为非法残留。1991年生第一子,1993年生第二子,入国以来家族生活持续。第一子修毕义务教育后就读高中1年,第二子就读中学1年。结果4人均获准定住者(1年)。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8年之案例,正处判断基准未曾示明之时期与示明之后的交界。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承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而来。本案属何侧无从特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3):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关接受相当期间教育、已融入地域社会之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1990年起约16年之非法在留期间。
  • 消极要素・第2之6:家族全员之非法残留。
  • 是否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因无端绪记载而无从判断。

分水岭在哪里

依指引第3,须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在日本出生之2名子女持续就学,以及入国以来约16年之家族生活实体。同年不许可第7案例,当事人1996年为与留学中之同国籍丈夫同居而以「家族滞在1年」入国,丈夫变更资格后3人同住,惟本人自2004年至2005年经营个室按摩店,2005年因违反风营法受罚金30万日元,且经警方指导后仍续行有收入之事业。可见纵家人同住,结论仍因违反态样之性质而分道。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第1点,举证之内容。以在学证明与成绩、校园生活与地域往来、在本国接受初等中等教育之困难为中心。第2点,以家族为单位布局。子女之情事既及于监护养育者之在留,即须将全家生活实态整体呈现。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注4)。又,当时之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亦在令和6年修订。故不能谓当时获准,今日结论亦然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8年公开者为许可25件(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与不许可25件。所载属摘录,以就学为轴之许可,不止于载入其中者。纵找不到与自身家族相同构成之例,亦非结论。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在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其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下的资料搜集,亦由本所承担。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子女就学为轴之案件,须同时显示在学记录与本国就学之困难。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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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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