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寄港地上陸许可后之非法残留,因持日本国籍之子与婚姻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同居实态获认定之案例(许可第1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自交往而同居、生育、结婚,逐级累积,此即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本案为第15案例。本人系东南亚出身37岁女性,1996年获寄港地上陸许可后成为非法残留。她与任职酒店之日本人男性同居,2001年生子,2003年结婚。该子获认知并取得日本国籍。同居事实获确认,婚姻之可信性获认定,终获准日本人配偶等(1年)。至于暴露之端绪,资料无从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要素首次公开,其依据为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该年案例横跨公开之前与之后,本案属何侧无从判明。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ア)(イ):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及对其同居监护养育。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并共同生活,同居事实获确认。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1996年起之非法在留期间。第2之6:非法残留。
- 是否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因无端绪记载而无从判断。
分水岭在哪里
对照指引第3,本案同居、生育、结婚之顺序齐备,怀疑婚姻可信性之余地甚小。同年不许可第18案例,当事人2002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国而成非法残留,2004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并因可信性获认定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惟2006年因违反卖春防止法受惩役1年6月・缓刑3年,且与该女性早已分居(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可见纵曾获准,若素行与婚姻实态俱失,下一次仍难获认。
律师评注
案例未载刑事处分。第1点,同居之举证。住民票、租赁契约、家计之一体性、照片与第三人陈述等,能显示期间长短之资料,累积起来最为有效。第2点,于何阶段争执。自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至口头审理,各阶段皆宜提出;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注4)。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今日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与考虑情事(同条5项)皆已法定(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再加上令和6年修订把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当时之结论不能推论于今日。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8年分公开许可25件(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与不许可25件,属摘录。故公开案例中没有与自身相同经过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促成结婚与认知,并针对违反入管法之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参酌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之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并无犯意,为其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同居期间之长短,本身即为支撑婚姻可信性之资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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