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改名再入国后自行申告而获在留特别许可|纵上陸许可被撤销仍获日本人配偶等1年(许可第9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曾受一次退去强制,其后改名再度入国,此即本案之形貌。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本案为第9案例。本人系东亚出身29岁女性,过往因非法残留受退去强制,其后在本国变更姓名,2005年伪称初次入国而以「短期滞在90日」入国。她与前次非法残留期间相识之日本人男性结婚,并于申请变更在留资格之际,自行申告其入国系在上陸拒否期间之内,上陸许可因而被撤销。同居事实获确认,婚姻之可信性获认定,终获准日本人配偶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8年之案例,正处判断基准未曾示明之时期与示明之后的交界。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承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而来。本案属何侧无从特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并有同居事实,可信性获认定。
- 积极要素:自行申告其入国在上陸拒否期间之内。此与第2之9之出头申告场面不同,惟自发性仍有获评价之余地。
- 消极要素・第2之6:上陸拒否期间内之入国与上陸许可之撤销。退去强制经历亦作消极评价。
- 消极要素:入国时关于身分事项之虚伪。第2之5之非法在留期间亦属消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对照指引第3,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婚姻与同居之实态,加之自行揭露不利事实。同年不许可第19案例,当事人1998年于非法残留中与日本人男性结婚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其后离婚、再成非法残留并受退去强制,此后以船舶非法入国,并持不正取得之日本护照反覆出入国,2004年受惩役2年(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同有虚伪入国之点,结论却因是否自行请求更正而分道。
律师评注
提出2点。第1点,刑事处分。资料虽无记载,此类型仍可能成为刑事案件。若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不生有罪这一消极要素之余地。第2点,申告之时机。本案系于申请变更之际自行申告,与事后被查获者差异甚大,故申告之时机与内容宜作为方针慎重斟酌。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今日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与考虑情事(同条5项)皆已法定(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再加上令和6年修订把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当时之结论不能推论于今日。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8年公开者为许可25件(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与不许可25件。所载属摘录,未获公开之许可亦然存在。入国过程含有虚伪之案件,纵找不到相似之许可例,亦不足以就此定论。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女性被指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离境,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从来实务,正面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中。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入国过程含有虚伪之案件,何时向谁如何申告,将大幅左右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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