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纵婚姻成立于摘发之后,仍以与定住者丈夫之同居事实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11年获准定住者1年(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遭摘发之后方成立之婚姻,究竟如何评价。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第4案例可供参照。本人系中南美出身29岁女性,1995年以探访亲属为目的、以「短期滞在90日」入国,其后成为非法残留。她与以「定住者」正规在留之同国籍男性交往并同居,2006年因非法残留遭摘发之后,婚姻成立。同居事实获确认,婚姻之可信性亦获认定,终获准定住者(1年)。婚姻期间本身虽短,其前之交往与同居却已累积,此为本案之形貌。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之首次例示,在平成18年10月之第一次指引,依据为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本案在制定之前抑或之后,资料无从得知。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等、定住者等)者之家族关系。丈夫为「定住者」,故直接对应。
- 积极要素:同居事实获确认,婚姻之可信性获认定。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1995年起长达11年之非法在留期间。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端绪为摘发,故不符合第2之9。
分水岭在哪里
对照指引第3之判断手法,本案纵然婚姻成立于摘发之后,其先行之同居实态仍撑起积极要素一侧。同年不许可第24案例,当事人2001年伪称日系人而非法入国,更新申请不获许可后即下落不明,2006年因违反入管法被捕并获起诉犹予,其后与同国籍永住者之婚姻成立。惟夫妻双方陈述有显著歧异,相互协力扶助亦不获认定,故未获许可。手续之后婚姻成立,形貌相同,分水岭却在同居事实与双方陈述是否一致。
律师评注
提出2点。第1点,配偶在留资格之种类。第2之2(2)特予考量者,乃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族关系;配偶若持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则不直接对应此项。本案丈夫为「定住者」,主张之基础因而明确。第2点,以摘发为端绪之案件如何应对。除申报之事实外,更须自违反审查阶段起提出此前同居与生计一体之资料。评价之框架,今昔有别。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其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定有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与考虑情事(同条5项),令和6年修订又把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故不能推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年许可与不许可俱经公开,惟两者均止于25件(许可因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之摘录,未获刊载之许可自亦存在。与自身情事相近之许可例若不见其中,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曾办理特殊诈骗收货人多次再度被捕之案件,藉彻底之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之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配偶之在留资格是否属别表第二,将左右主张之布局。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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