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9年・纵婚姻已成立,却因住店工作而分居致不许可|过往另有因非法入境之退去强制历的案例(不许可第10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同居一旦中断,婚姻实态便受追问,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9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10案例,当事人系东亚出身41岁女性。2001年乘船舶非法入境,翌年与日本人男性结识并同居。惟2006年起在按摩店住店工作,因而分居。2007年因违反入管法(非法在留)受懲役2年6月、缓刑5年之判决(「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与该男性之婚姻虽已成立,夫妻实态并不获认定。过往另有因非法入境之退去强制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不对应积极要素・第2之2(1)(ウ)。婚姻虽已成立,因分居而夫妻实态不获认定。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6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获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境与非法在留。刑罚既属全部缓刑,应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
- 消极要素:过往亦因非法入境而遭退去强制,被退去强制历向来视为沉重消极要素。
- 并无子女记载;若属有子女之案件,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之子女利益要素另有发挥余地。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9年之许可第6案例,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受缓刑判决仍获许可,该案婚姻之信凭性获得认定,且有妻子罹患难病此一人道情事。本案刑罚同属全部缓刑,却因分居而失去婚姻实态,被退去强制历亦相叠。可见决定结论者并非刑罚内容,而在家族关系之实质与过往之经过。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处分与条文之关系。本案刑罚属全部缓刑,应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惟非法入境与非法在留本身即属退去强制事由。倘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不必再叠加有罪判决此一消极要素之余地。
第2点,工作形态与同居。住店工作使生活与家计之一体性难以呈现。纵因情事而分居,仍宜留下生活费往来与彼此走动之记录,以支撑其后之举证。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申请手续及考虑情事均已法定之今日(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入管法50条1项・5项),前提有所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9年之案例至此已看过20件,而公开亦止于此年。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在入管厅网站与本所所获资料之中皆无从寻得。既有长达6年之空白,即最足以证明公开案例仅系实际判断之极小部分。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以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分析公开案例,正是本所入管手续之核心工作。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能否持续以夫妻之实共同生活,即为此类型之分水岭。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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