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9年・工作单位经营恶化后因资格外活动遭摘发而不许可|原以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入境的案例(不许可第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以正规在留资格入境之后工作方式生变,本案例即属此种情形。平成19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6案例,当事人系东亚出身48岁男性。1999年以「人文知识・国际业务1年」入境,从事贸易与翻译业务。惟工作单位经营恶化,当事人不再到岗,转而在风俗店担任员工。2007年因资格外活动嫌疑遭摘发,并获认定为半年间专门以风俗店员工身分领取报酬。刑事处分则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资格外活动可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究竟对应哪一号,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获认定为「专门」领取报酬之活动一点,被看得甚重。
- 并无当事人涉及卖春之记载,亦未记载其对应第2之3(エ)。
- 并无对应积极要素・第2之2之家族关系记载,第2之7所涉情事亦无记载。
- 非法在留期间并无记载。长期化获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并无子女记载;若属有子女之案件,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之子女利益要素另有发挥余地。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9年之许可第3案例,当事人身处非法残留状态,却读完日本小学中学高中,出头申告之后升入大学而获准「留学」,可见持续求学此一目的受到评价。本案当事人虽持正规在留资格,却有半年脱离该资格所对应之活动。是否延续与资格相称之活动,正是受追问之处。
律师评注
第1点,失去工作时之手续。因工作单位之情况而无法延续在留资格所对应之活动时,须及早考量变更在留资格或确保下一处工作。搁置期间之长短,将直接导向「专门」之认定。
第2点,认识之争执方式。资格外活动之评价,除领取报酬之活动内容与期间之外,本人是否理解须取得许可亦成问题。入管实务向来不以故意过失为退去强制事由之要件,松村大介律师则就此在诉讼中提出争执,现仍在争讼之中。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申请手续及考虑情事均已法定之今日(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入管法50条1项・5项),前提有所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份资料止于平成19年分,该年内容亦仅许可10件与不许可10件。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至今未见,资格外活动之案件在那6年间如何处理,亦无从得知。不必自20件之排列先行断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当事人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而面临退去强制之危机,本所在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实务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凡涉及就劳之违反,认识内容即成争点。
另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最终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工作方式一旦改变,先行推动在留资格一侧之手续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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