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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9年・抚养因胎儿认知取得日本国籍之子女的母亲获在留特别许可|未结婚且父亲服刑中仍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许可第10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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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9年・抚养因胎儿认知取得日本国籍之子女的母亲获在留特别许可|未结婚且父亲服刑中仍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许可第10案例)

平成19年・抚养因胎儿认知取得日本国籍之子女的母亲获在留特别许可|未结婚且父亲服刑中仍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许可第10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未结婚,抚养持日本国籍之子女一事仍受评价,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9年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10案例,当事人系东南亚出身31岁女性。2003年为与曾经交往之日本人男性同住而非法入境,其后确实同住。2004年怀有该男性之子,经胎儿认知后生产。惟该男性因诈骗而服刑。2006年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获起诉犹予。虽未结婚,仍获认定为抚养以日本人身分出生之子女。除入管法之外并无违反其他法令。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为基准公开之后的年份。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与未成年之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住并监护养育。经胎儿认知,子女持有日本国籍。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获明示乃令和6年修订。
  • 积极要素・其他:除入管法之外并无违反其他法令。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3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获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境。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纵无婚姻、父亲又在服刑,现实抚养持日本国籍子女此一事实仍可读为关键。同属平成19年之不许可第1案例,当事人虽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却经营风俗店并因违反卖春防止法受有罪判决,且在该店使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夫妻实态亦不获认定。可见决定结论者并非婚姻此一形式,而在监护养育之实质与素行。

律师评注

第1点,起诉犹予之意义。当事人虽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处分止于起诉犹予,故未产生有罪判决此一消极要素。非法入境本身即属退去强制事由,惟刑事处分能在何处止住,对其后在留之评价确有影响。

第2点,自子女一侧构筑主张。胎儿认知相关资料、显示出生与国籍之资料、日常监护状况、因父亲处境而由母亲单独养育之情事,均须层层累积。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经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并明示考虑情事(入管法50条1项・5项)之今日,前提有所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仅系各年20件左右之摘录,且公开止于平成19年分。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至今无从确认。以一份缺少6年记录之资料,无从充当衡量可能之有无的尺度。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与本文案例相同,子女之身分关系正是要点所在。

另有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就犯意不存在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抚养持日本国籍子女者,如何以资料显示此一事实,即为出发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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