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9年・纵以摘发为端绪母子仍获在留特别许可|子女之先天性难病与本国治疗困难获认定而取得特定活动1年的案例(许可第9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以摘发为端绪,仍因人道情事而获准,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9年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9案例,对象系东南亚出身之母(26岁)与子(1岁)。母亲2003年以「兴行6月」入境之后成为非法残留。2005年生下与日本人男性之子,惟未结婚亦未获认知。2006年因非法残留遭摘发。子女患有先天性难病,在本国接受治疗有困难。除入管法之外并无违反其他法令。结果母子皆获准「特定活动(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7(1):因难病等而须在日本接受治疗。子女治疗之必要为核心。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获明示乃令和6年修订,当时并非明文要素。
- 因未获认知,故不对应与日本人亲生子女之家族关系(第2之2(1))。所许可者为「特定活动」,与此亦相一致。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3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获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以摘发为端绪,既未结婚亦未获认知,惟子女治疗之必要仍可读为受到正面评价。同属平成19年之不许可第7案例,当事人以日本人配偶身分入境后离婚,又与另一名日本人男性结婚,惟婚姻不获认定为安定且成熟,并因违反卖春防止法受缓刑之有罪判决。可见分歧不在婚姻此一形式之有无,而在是否存在须予保护之实质。
律师评注
第1点,以摘发为端绪之案件仍留有出路。出头申告固属有力积极要素,惟纵无此项,只要存在合于人道上考量之情事,天秤依然可能移动。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各阶段,及早呈现医疗上之必要即为要点。
第2点,资料之整备。诊断书与治疗展望、本国医疗情况之客观资料、日常监护状况为核心。视案情,亦有考量父子关系相关手续之余地,惟须个别判断。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此案判断早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并明示考虑情事(入管法50条1项・5项)之时。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案例集乃各年20件左右之摘录,且以平成19年分为最后。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无从确认,那6年间以类似情事获准者有多少人,亦无从得知。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反复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类情形须使身分关系手续与入管手续并行推进。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治疗必要为核心之案件,及早备齐医疗与本国情况之资料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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