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9年・在日本出生并读完小学中学的15岁子女与父母3人获在留特别许可|17年家庭生活与高中在学受到评价的案例(许可第8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日本出生长大之子女已成高中生,本案例即为此一阶段之家庭。平成19年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8案例,对象系东南亚出身家族3名(父41岁、母39岁、子女15岁)。1990年母非法入境,同年9月父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父母在日本结识而同居,1991年子女出生,1995年父母结婚。子女读完日本的小学与中学,就读高中1年。暴露端绪自案例集之记载无从判明。结果3人皆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为基准公开之后的年份。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2(3):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关接受相当期间教育之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读完小学中学并就读高中即是。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获明示乃令和6年修订。
- 父母之婚姻并非与正规在留者之家族关系,故不对应第2之2(2),惟仍属显示家庭一体性之情事。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7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获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境与非法残留。究竟对应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在日本出生之子女读完小学中学并升入高中,此一就学之厚度。同属平成19年之不许可第4案例亦为父母与子女3人之家庭,惟子女尚在小学2年,父亲除以他人身分事项遭退去强制之外另查出退去强制历,且手续系因2007年摘发而开始。可见就学之累积与父母一方违反之轻重,决定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记载所无之事项不作推测。本案之暴露端绪无从判明。若属出头申告,即为第2之9之积极要素;惟不宜以资料所无之情事为前提推估前景。
第2点,以子女为中心之举证。在学状况、与地区之往来、在本国接受教育有何困难,均须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加以呈现。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经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并明示考虑情事(入管法50条1项・5项)之今日,前提有所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者止于平成19年分,该年内容为许可10件与不许可10件。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至今未见。在缺少6年之摘录之中找不到与自身相似之案例,并不足以作为结论之依据。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本所仍搜集有利资料,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纵然资料匮乏,构筑方式仍可能开出一条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子女就学为核心之案件,学校生活之记录即为支撑全家之资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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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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