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9年・非法入境12年后与持永住者资格女性及其子女同住而获在留特别许可|纵因违反入管法受缓刑判决仍获准的案例(许可第7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非法入境已历多年,又受有罪判决,本案例即属此种处境。平成19年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7案例,当事人系南亚出身46岁男性。1995年以工作为目的非法入境,1998年结识持在留资格「永住者」之东南亚出身女性,2000年起与该女性及其亲生子女同住。2007年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受懲役2年6月、缓刑3年之判决(「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婚姻虽成立于被捕之后不久,同居事实与婚姻之信凭性仍获认定。除入管法之外并无违反其他法令。结果获准「永住者配偶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者之婚姻关系。长达7年之同居支撑其信凭性。
- 积极要素・其他:除入管法之外并无违反其他法令。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2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获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境。刑罚既属全部缓刑,应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
- 同住之子女系配偶之亲生子女,国籍并无记载。在明示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之令和6年修订之下,此点另有受评价之余地。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之关键,可读为纵使婚姻成立较迟,2000年以来之同居已持续7年。同属平成19年之不许可第3案例,当事人希望与同国籍恋人结婚,惟查明对方并无结婚意思,本人因窃盗受实刑判决,退去强制手续亦已第2次。可见分歧不在是否有结婚之愿望,而在共同生活之事实累积到何等程度。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处分之定位。本案刑罚属全部缓刑,应不对应以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为对象之入管法24条4号リ。惟非法入境本身即属退去强制事由,手续难以避免。倘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不致产生有罪判决此一消极要素之余地。
第2点,同居之举证。7年之久,唯有透过住居履历、家计一体性、邻里与工作往来者之陈述,方能化为资料。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并明示考虑情事(入管法50条1项・5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9年分之案例为许可10件、不许可10件。公开亦止于此年,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无从寻得。此6年空白,最能直截显示公开案例并非全貌。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屡加抗议,最终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处分之内容,对其后能否继续在留影响甚大。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长年之共同生活,唯有化为资料方能作为积极要素送达。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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