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因伪装结婚被取消在留资格,并以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获罪而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婚姻的外形,实质仍被否定,本案例即属此例。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5案例。违反态样为在留资格取消,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2年4月。刑事处分为:以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同供用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希望与日本人丈夫(伪装婚对象)同居;特记事项载明:经查明系伪装结婚而被取消在留资格;取消处分之后开始与该对象同居,并希望在本邦在留。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把与日本人的法律婚姻列为积极要素的规定,已以明文排除伪装婚。故本案的婚姻不作积极要素发挥。
- 第2之9:端绪为警察逮捕,不符合自行出头一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基于在留资格取消的退去强制事由,以及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查阅条文确认。
-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者除外。本案之刑附有缓刑,故不落入该款。
- 消极要素:于程序过程中使虚伪记录得以形成。此项作为损害行政信赖的情事,份量甚重。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之中,婚姻这一家族关系虽有外形,其实质却遭否定。同属平成26年D类型的许可第3案例,则是作为家庭暴力之被害者受公的机关保护,并监护养育亲生子女,家族关系的实质有公的记录为凭。对照第3的判断手法,可放上天秤积极一侧者并非外形而是实质,其有无即分开了结论。取消处分之后才开始同居一点,亦不足以挽回评价。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刑事阶段的意义。本案之刑附有缓刑,故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惟基于在留资格取消的退去强制事由另行存在。倘若当初取得不起诉处分,有罪判决这一消极要素或可不生,但尚不能断言仅此即可避开退去强制程序。正因如此,刑事与入管两面须同时构筑。
第2点,相争的阶段。婚姻的实质,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阶段查得最为详尽。注4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处分之后再整理生活,评价亦难以移动。若要相争,须就认定与判定分别保留不服。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判断的全貌。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同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性处境、犯意欠缺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的实质并非事后可以造出,须于程序的早期以资料呈现。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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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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