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非法入国约24年2月仍不许可|单身生活且家人全部在本国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之长并不足以决定结论,本案例即为一例。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4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为当局摘发,在日约24年2月、违反约24年2月。在留希望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特记事项载明:单身生活,父母、姐弟、妻子全部居于本国。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本邦并无家族关系,此项无从发挥。记载显示家人全部居于本国。
- 第2之9:端绪为当局摘发,不符合自行出头一项。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24年2月的长期非法在留。令和6年修订已将其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查阅条文确认。
- 另须指出,第2之5留有余地:其间若已与日本人或地域社会建立关系,另作积极要素考量;惟本案并未呈现该等内容。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研讨。本案之中,长久的在日期间未能成为积极要素的凭据,反而作为消极要素显现。同属平成26年D类型的许可第1案例,在日约20年、违反约19年7月,数字与本案接近,却因自行出头申告、且本邦生活基础获得认定而取得定住者(1年)。分开结论者并非期间,而是是否自行出头,以及能否显示生活重心已在本邦。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生活基础」这一主张单凭自身难以撼动判断。指引所重者为家族关系与人道考量,生活基础则归入其他情事。家人居于本国时,须就本邦的就劳、纳税、与地域社会的关系、支援者的存在等逐项举证。
第2点,出头的抉择。第2之9把自行出头列为积极要素;另一方面,非法在留期间延长则属消极要素。这两者随时间朝相反方向移动,故何时进入程序,宜一面斟酌资料准备情形一面及早研讨。若坐待摘发,程序将在失去这项积极要素的状态下开始。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列约20件,另有大量判断并未公开。看不到相同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持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在日期间之长,其本身既可有利亦可不利,如何设计所要呈现的积极要素才是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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