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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6年・伪装就职处变更在留资格并在餐饮店工作,不许可|摘发后收容期间成为非法残留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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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6年・伪装就职处变更在留资格并在餐饮店工作,不许可|摘发后收容期间成为非法残留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平成26年・伪装就职处变更在留资格并在餐饮店工作,不许可|摘发后收容期间成为非法残留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留资格变更申请的内容,会如何影响其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本案例给出参照。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2案例。违反态样为资格外活动与非法残留,端绪为当局摘发,在日约8年1月,非法残留的违反期间约2月。在留希望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特记事项载明:伪装就职处而取得变更为「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许可之后,专门作为餐饮店员工工作;摘发后收容期间成为非法残留。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在留希望理由仅举出本邦的生活基础,第2之2的家族关系并无记载。端绪为摘发,亦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6:资格外活动与非法残留两项退去强制事由相叠。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在在留资格变更申请中伪装就职处。第2之3(イ)所举者为涉及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的行为,故对自己申请所为的伪装不直接落入该列举,惟在留各类申请中的虚伪,在判断上份量甚重。
  • 第2之5:非法残留期间本身仅约2月,不能读为期间长短起了决定作用。

分水岭在哪里

以第3的框架观之,本案消极要素的核心并非期间,而是取得在留资格的过程中存有虚伪申报。同属平成26年D类型的许可第1案例,违反期间长达约19年7月的非法残留,却因自行出头、且本邦生活基础获得认定而取得许可。分开结论者并非期间长短,而是对行政申报的诚实与暴露的端绪。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在留各类申请的内容,在其后的程序中一定会被查阅。申请时的记载与实际就劳情形若相龃龉,问题不止于资格外活动,还会作为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的信赖问题处理。就劳内容与原定不同时,宜透过变更或更新手续把事实反映在案,此即日后的防御。

第2点,对收容期间在留期间届满这一局面的准备。本案于摘发后收容期间产生非法残留状态。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而注4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自摘发之后即须就认定与判定分别保留不服,并提出主张与资料。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约20件,并非该年判断的全貌。找不到相似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另有女性因涉嫌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离境,本所为其提起诉讼,正面质疑「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过失」这一长年沿用的做法,目前仍在争讼之中。该案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使在留各类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活动保持一致,即是守住其后程序中的立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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