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曾受儿童相谈所保护者获特定活动(6月)|作为由本国亲生父亲接回的准备期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7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留特别许可作为出国准备期间而给予,本案例即属此例。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7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为儿童相谈所的保护,在日约11年1月、违反约11年1月。在留希望理由记为出国准备;特记事项载明:因亲生母亲放弃育儿而受儿童相谈所保护;由本国的亲生父亲接回,需有准备期间。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为特定活动(6月)。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人道考量:第2之7所列举者为难病等治疗、因本国情势难以归国、无国籍,本案并不落入列举本身。曾受公的机关保护的儿童这一情事,可读为已作为人道上的考量受到斟酌。
- 积极要素: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此项系令和6年3月修订所明示(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于本案则表现为安全完成向本国亲生父亲的交接。
- 第2之9:端绪为儿童相谈所的保护,故不符合自行出头一项。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1年1月的非法在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所显示者,为在留特别许可不仅用于延续在本邦的生活,亦可作为确保出国准备期间的手段。既然所求并非在留的延续,天秤上的份量随之改变。同属平成26年D类型的不许可第4案例,在本邦的期间长达约24年2月,但家人全部居于本国,且其所求为延续在留,故不获许可。本国有家人这同一事实,因所求为何而朝相反方向发挥作用。
律师评注
本案涉及儿童的保护,内容仅作节制陈述。提出2点。
第1点,在留特别许可的用法。实务上易把延续在留视为唯一目标,但如本案,亦有为归国准备与交接而请求短期在留的形态。目标设定不同,所搜集的资料与主张的构造亦随之不同。
第2点,公的机关的记录。儿童相谈所等的保护经过,可作为客观显示本人处境的资料。退去强制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保护的经过与接收的前景,宜及早反映到程序之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约20件,未公开的许可案件为数不少。找不到同类许可例,无须据此断定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并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何为目标,会改变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方式与应备资料的内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