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虽因当局摘发暴露,仍以监护养育日本国籍亲生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并非自行出头,而是经摘发暴露的案件亦获许可,本案例即属此例。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4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当局摘发,在日约4年9月、违反约3年7月。在留希望理由为亲生子女的监护、养育;特记事项载明:正在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子女年龄与婚姻关系因原典表格无该等栏目,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与未成年且未婚的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属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
- 积极要素: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第2之9:本案不符合自行出头这一积极要素,端绪为当局摘发。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3年7月的非法在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研讨。本案欠缺出头申告这一积极要素,但监护养育日本国籍亲生子女一项予以补足,遂得许可。同属平成26年D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端绪同为摘发,然其内容为伪装就职处而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之后专门从事餐饮店工作,所主张的在留理由则为生活基础。家族关系的积极要素之有无,应即分水岭所在。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经摘发暴露时的前景。通观案例集,许可案例多为出头申告,但如本案,摘发的案件亦有获准可能。既然欠缺第2之9,家族关系或人道考量等其他积极要素能以资料呈现到何种具体程度,即成为关键。
第2点,摘发之后的应对。摘发场合,收容与否、仮放免申请往往先行,家族关系的举证易被搁后。然而退去强制程序自违反调查至违反审查、口头审理,间隔甚短。注4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显示监护养育实质的资料宜及早提出。所需资料因案件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案例每年约20件,仅占该年许可的一小部分。案例集中没有与自身情事相同的许可例,并不等于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另有女性因涉嫌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离境,本所为其提起诉讼,正面质疑「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过失」这一长年沿用的做法,目前仍在争讼之中。该案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因摘发而暴露,只要能及早呈现家族关系的实质,结论仍有变化余地。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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