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作为家庭暴力被害者受保护而获在留特别许可|监护养育亲生子女者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本案例涉及受家庭暴力并经公的机关保护者。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3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9年3月、违反约9月。在留希望理由为亲生子女的监护、养育;特记事项载明:作为家庭暴力之被害者,经公的机关保护。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受害内容与子女年龄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此处不予深入。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亲生子女的监护养育。惟亲生子女的国籍与在留资格并无记载,究属(1)抑或(2),无从判别。
- 积极要素・人道考量:第2之7所列举者为难病等治疗、因本国情势难以归国、无国籍,本案并不直接落入该等列举。经公的机关保护这一经过,可读为已作为人道上的考量受到实质斟酌。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9月的非法在留,期间相对较短。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第3的框架所问者,为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之中,经公的机关保护这一具客观凭据的情事,与监护养育亲生子女的家族关系相叠,而非法在留仅约9月。同属平成26年D类型的不许可第5案例,则是婚姻经查明为伪装而被取消在留资格,家族关系虽有外形却无实质。家族关系的实质是否有公的记录为凭,可读为左右天秤之处。
律师评注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事人的安全确保应居首位。在此前提下提出2点。
第1点,公的机关介入记录的意义。以受家庭暴力为由的主张,其性质上从外形难以窥见。若关于咨询与保护经过的公的机关记录得以留存,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即可能成为客观凭据。
第2点,与退去强制程序的关系。若原有在留资格系基于配偶者身分,则因分居或受保护,在留的基础有时随之丧失。自违反调查至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各阶段,均须把保护的经过与子女监护养育的状况报送在案。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许可的全貌。案例集未载相似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安全的确保与在留的确保须同时推进,公的机关记录如何留存会影响其后的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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