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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6年・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获定住者(1年)|非法残留约8年9月经出头申告获准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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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6年・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获定住者(1年)|非法残留约8年9月经出头申告获准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2案例)

平成26年・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获定住者(1年)|非法残留约8年9月经出头申告获准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抚养具日本国籍子女的父母,其在留如何处理,本案例给出参照。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9年、违反约8年9月。在留希望理由为亲生子女的监护、养育;特记事项载明:正在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子女年龄与婚姻关系因原典表格无该等栏目,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与未成年且未婚的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属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本案正处于此核心。
  • 积极要素: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8年9月的非法在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从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第3)来看,本案具备监护养育日本国籍亲生子女这一份量最重的积极要素,另加出头申告。同属平成26年D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则是持在留资格「宗教」在留期间专门从事搬运劳务而被摘发,在留希望理由亦为传教活动。家族关系的积极要素之有无,可读为两者的分水岭。另可注意:许可内容并非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而是定住者,可见受评价者并非婚姻关系,而是对子女的监护养育。

律师评注

述及2点。

第1点,应证明的并非「有亲生子女」,而是「监护养育确有实质」。第2之2(1)要求相当期间的同居与监护养育。住民票的记载、保育与学校的接送、就医记录、家计负担情形、关于养育的第三方陈述等,把生活事实拆解开来的资料才是重心。

第2点,提出的时机。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而注4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若认知或亲权相关手续尚未完成,须与退去强制程序并行处理。所需资料仍因案件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许可的全貌。纵然找不到与自身相同情事的许可例,也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性处境、犯意欠缺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抚养具日本国籍子女时,把监护养育的实质作为生活事实呈现出来,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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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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