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纵然母子出头申告仍不许可|子女6岁、非法入国约6年11月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母子一同出头,结果仍未获准,本案例即属此例。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不许可第2案例。本人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在日约6年11月、违反约6年11月,端绪为母子共同出头申告。子女6岁,于本邦出生之后未取得在留资格,与父亲之间并无往来。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子女的就学状况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9:母子共同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本邦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第2之2(3):该项以在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受相当期间教育、于本国就学有困难、且已融入地域社会的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为对象。本案子女6岁,就学亦无记载,并非该项正面发挥的场合。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6年11月的非法在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若以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第3)来看,本案除出头申告之外的积极要素颇为单薄。同属平成26年C类型的许可第3案例,母子出头申告、非法入国、与父亲无往来这几点全然相同,但在日约21年、子女14岁。情事组合几近一致,正因如此,子女在本邦度过的年数与就学阶段,应即左右结论之处。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重心即在程序与举证的设计。提出2点。
第1点,本类型之中,子女的学龄与在本邦的教育经历处于判断核心。第2之2(3)以在本邦所受教育、于本国就学的困难、融入地域社会为要素。子女年龄在就学前后时,须思考如何补强该要素:本国已无养育者、日常使用语言、地域支援者的存在等,均可作为线索。
第2点,出头之前的准备。出头即程序的开始,其后于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各阶段虽仍可追加资料,但注4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宜在出头之前先组织好资料,定下以哪些积极要素为主。所需资料仍因案件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而已。案例集未载相似情事的许可例,并不表示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子女年龄尚小的阶段,须设法从其他角度呈现家庭生活的实质。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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