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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6年・非法残留约22年母子仍获定住者(1年)|与在本邦出生的10岁子女共同出头申告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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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6年・非法残留约22年母子仍获定住者(1年)|与在本邦出生的10岁子女共同出头申告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2案例)

平成26年・非法残留约22年母子仍获定住者(1年)|与在本邦出生的10岁子女共同出头申告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非法残留期间超过20年仍获许可,本案例可作参照。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母子均获准定住者(1年)。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母子共同出头申告,本人在日约22年3月、违反约22年。子女10岁,于本邦出生之后未取得在留资格。子女的父亲已出国。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子女的就学状况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3):子女生于本邦,10年生活全部在本邦。身为监护养育者的母亲亦可能在该项范围内。惟就学并无记载,不能断言已受相当期间教育。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本邦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本案当时的指引并无明文。
  • 积极要素・第2之9:母子共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22年的长期非法在留。令和6年修订已将其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在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方朝许可研讨(第3)这一框架之下,本案纵有约22年非法在留的沉重消极要素,仍获许可。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生于本邦的子女全部生活时间均在本邦,且父亲已出国、本国一侧看不到养育的承接。同属平成26年C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同样是母子出头申告,但子女6岁,在日约6年11月。子女在本邦度过的年数厚度,应即分开结论之处。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故仅就2点展开。

第1点,非法在留期间之长虽经令和6年修订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但同一处亦留有余地:其间与地域社会建立的关系另作积极要素考量。不宜任由长期期间只充当不利情事,而应以居住、就劳、纳税、地域活动的记录呈现关系的内容。

第2点,关于子女应呈现什么。生于本邦而未取得在留资格的子女,重点在出生申报、就学状况、以日语生活的情形,以及本国是否另有养育者。注4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提出。所需资料仍因案件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许可的全貌。纵然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同的许可例,也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性处境、犯意欠缺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属长期非法在留,只要能呈现子女生活的实质,结论仍有变化余地,这正是本类型的特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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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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