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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6年・纵为出头申告,因同居与婚姻实态受质疑而不许可|结婚约10月、非法残留约3年4月、无刑事处分(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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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6年・纵为出头申告,因同居与婚姻实态受质疑而不许可|结婚约10月、非法残留约3年4月、无刑事处分(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平成26年・纵为出头申告,因同居与婚姻实态受质疑而不许可|结婚约10月、非法残留约3年4月、无刑事处分(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无刑事处分、又自行出头,仍有不许可之时。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1案例。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约6年8月、违反约3年4月。婚姻期间约10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原典并无记载,无从判明。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作为不许可情事被举出者,是同居与婚姻的实态受到质疑。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第2之2(2):此一类型的积极要素,在于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之家族关系准于第2之2(1)。本案未记载配偶的在留资格,无从确认此项当否。
  • 假若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结构上不直接落入此项积极要素。
  • 婚姻约10月且无子女,同居与婚姻的实态更受质疑,难称准于第2之2(1)的关系。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3年4月的非法在留。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符合哪一款项,须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的许可第1案例相较。该案在日约9年6月、违反约9年3月,违反期间将近本案的3倍,惟配偶为永住者一事有明确记载,婚姻实态亦未受质疑,终获许可。

分水岭并非期间,而在于婚姻实态能否以资料确认,以及配偶的在留资格是否落在别表第二的框内。纵有出头申告这项积极要素,此二者一旦欠缺,天秤便不会倾斜。

律师评注

第1点,实态受质疑的格局,往往生于细处:住民票上的住所与实际生活不合、夫妻双方说明互有出入等。质疑一旦成立,事后翻转甚难,故出头之前先把资料与说明整理妥当,方为关键。

第2点,此一类型中,亦有人指出:自技能实习处离脱之后与同国人结婚的案件,容易走向不许可。惟本案的记载并未显示此种经过。不对案例集之外的情事作推测,同样重要。

第3点,相争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推进,而注4对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同居的印证,宜在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不许可案例的记载纵然看来与自身处境重合,那也不是结论。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本所正推进诉讼,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是否妥当。

另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出头之前,先把应予呈现之物备齐,至为要紧。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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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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