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配偶与子女均为定住者,结婚约1年获定住者(1年)|非法残留约8年9月、出头申告(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获准的在留资格,与配偶的资格相对应。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约9年、违反约8年9月。配偶的在留资格为定住者,婚姻期间约1年,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该子女的在留资格亦为定住者。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是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2):配偶与子女的定住者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与此等人之家族关系若准于第2之2(1),即为应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婚姻虽仅约1年,有未成年子女一事已呈现家族关系的实体。
- 配偶若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不直接落入此项。配偶与子女的资格同属别表第二,是本案的骨架。
- 积极要素: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此项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8年9月的非法在留。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符合哪一款项,须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4案例对比。该案在日约8年2月、违反约3年,婚姻期间约8月,端绪是查获,且查获时持有伪造在留卡。在日期间相近,违反期间反而更短,却仍不许可。
与本案的差异,在于素行方面消极要素的有无,以及以子女形式呈现的家族关系实体。持有伪造在留卡落入指引第2之3(ウ)的消极要素,可解读为此点使天秤大幅倾斜。
律师评注
第1点,把全家的在留资格整理清楚。配偶与子女的资格同属别表第二,即可正面乘上第2之2(2);反之若配偶属别表第一,则须连同就劳与学业的延续前景,另行举证。
第2点,相争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推进。注4对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子女在留资格与养育状况的资料,宜及早提出。
第3点,获准的在留资格与案件结构相对应。本案因配偶为定住者,故为定住者(1年)。取得之后的更新,亦须预先准备。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不合于所载组合,并不意味不获准。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一件特殊诈骗「取货人」案件中,当事人被多次再逮捕,本所以彻底的取调应对与对不当取调的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把全家人的在留资格并列确认,是出发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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