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违反期间约1年4月获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配偶为永住者、结婚约1年11月、出头申告(B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的大半属合法在留,本案例即属此形。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约6年,而违反期间约1年4月。配偶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婚姻期间约1年11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是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2):配偶的永住者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族关系,若准于第2之2(1),即列为应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
- 另一方面,配偶若持留学、家族滞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不直接落入此项。配偶资格所属的框,须最先确认。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1年4月。与在日约6年相较,可算出其中4年半余属合法在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须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对比。该案在日约4年6月,其中约4年为违反期间,婚姻期间约1月,且婚姻成立于查获之后被当局收容期间。
本案违反期间短,婚姻则在程序之外延续约1年11月。倾斜天秤者,可解读为婚姻的成立与延续,与人身拘束、程序启动均无关联。婚姻的成立时点,是此一类型最受注目之处。
律师评注
第1点,察觉在留期限已过之时的行动。违反期间能否如本案止于1年余,会影响其后的评价。尽早商议,检讨出头的可否与时机,方为关键。
第2点,相争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推进。注4对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呈现婚姻实体的资料,宜自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
第3点,同时观照配偶一方的手续。配偶的在留资格是否留在别表第二,会改变积极要素的入口,故双方手续须并行设计。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仅约20件,是否被收录并非许否的基准。找不到相近情事之例,不必视为不利。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性处境、犯意欠缺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有一名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本所正推进诉讼,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是否妥当。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违反期间能否压得短,取决于初动的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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