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强盗致伤被判懲役3年,婚姻约7年1月仍不许可|纵有日本人配偶亦未获准(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婚姻期间之长,未能作为积极要素发挥。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4案例。违反态样是伴随非法残留的刑罚法令违反,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约11年3月,非法残留期间约2年3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7年1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以强盗致伤被判懲役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有无缓刑,从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约7年1月的婚姻,可落入「相当期间共同生活」。此项本应强力发挥。
- 第2之9:端绪为警察逮捕,不符合自行出头一项。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2年3月的非法残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强盗致伤这一退去强制理由。反社会性程度高,作消极要素评价时份量甚重。
-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者除外。案例集未载有无缓刑,故本案是否落入该款无从判断。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A类型的许可第1案例相较。该案婚姻期间约4年1月、亦无子女,非法残留约6年11月,比本案更长,却获许可。差异在于有无刑事处分,以及暴露的端绪。
婚姻期间之长,本案胜于该案;倾斜天秤者,可解读为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之反社会性。指引第3以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为许可方向的检讨前提,而重大暴力犯罪把这道「明显超过」的门槛推得很高。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的份量。以强盗致伤这一罪名取得不起诉并不容易,惟若就事实关系、与共犯者的关系相争,使罪名或评价发生变化,则有可能影响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本身。虽不能断言,此案确属须以入管手续为着眼点展开刑事辩护的场面。
第2点,不要把缓刑当作目标。24条4号リ于全部缓刑时除外,惟本案另有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须顾及各款结构,把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
第3点,与现行法的关系。依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50条1项但书,受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仅于「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考量的特别情事」存在时方获许可。同类量刑之下,现今即在此框架内检讨。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纵为重罪案件,亦不必把公开案例的排列径自当作结论。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当事人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本所亦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处理中国籍当事人重大案件的经验亦多。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重罪案件之中,刑事阶段的构筑左右在留的归趋。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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