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乘船偷渡非法入国、于勾留期间结婚而不许可|纵有缓刑判决仍未获准(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婚姻成立于何时,成为本案的追问所在。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案例。违反态样是非法入国,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约7年11月全部为违反期间。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2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以入管法违反(非法入国)被判懲役2年、缓刑4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特记事项载明:有出国命令经历;今次入境系乘船偷渡;婚姻成立于人身受拘束期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第2之2(1)(ウ):婚姻期间约2月,且成立于人身受拘束期间,不能充足「相当期间共同生活」这一要素。
- 第2之9:端绪为警察逮捕,不符合自行出头一项。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7年11月的非法在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以及受有罪判决的事实。受出国命令之后又以偷渡再度入境,此点份量亦重。
-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者除外。本案之刑附有缓刑,故不落入该款;惟非法入国本身另行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A类型的许可第4案例相较。该案同为非法入国,惟端绪是出头申告,婚姻期间约1年3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
分水岭可读为两处:婚姻是否在人身受拘束之前即已延续;家庭生活的实体是否得到呈现。本案婚姻成立于勾留期间,容易被看作为应对程序而整备的形态。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的意义。倘若就入管法违反(非法入国)取得不起诉处分,有罪判决这一消极要素或可不生。惟非法入国的退去强制事由与判决分别存在,故不能说仅凭不起诉即可避开退去强制。
第2点,不要把缓刑当作最终目标。本案之刑附有缓刑,不落入24条4号リ,退去强制却仍未能避免。各款结构互异,须先特定本案所涉款项,再定辩护方针。
第3点,婚姻的时点。人身受拘束之后成立的婚姻,容易被评价为实体印证薄弱。注4对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若要相争,须就认定与判定分别保留不服。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约20件,其中所显倾向只是判断的起点。找不到相近情事的许可例,不必读作可能性的否定。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当事人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报道的重大案件,本所亦多次承办。
另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取得缓刑,并不等于保住在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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