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经当局查获暴露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4年、非法残留约8年11月、夫妻间无子女(A类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并非出头申告,而是经查获暴露的案件,亦有获准之例。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5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是当局查获,在日约9年4月、违反约8年11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4年,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的法律婚姻延续约4年。虽无子女,期间的厚度支撑起婚姻的稳定与成熟。
- 第2之9:端绪为当局查获,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并不发挥。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8年11月的非法在留。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前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须逐案查阅条文确认。
案例集并无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的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获准案例多以出头申告为端绪,本案却在缺少该项积极要素的状态下获准。置于天秤者是婚姻约4年的家族关系,可解读为其超过了约8年11月的非法在留。
同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婚姻期间约1年2月,另有1次被退去强制经历,且载明同居与婚姻的实态受到质疑。可见因查获或逮捕而暴露之时,婚姻实态能否以资料确认,即成分岔之处。
律师评注
第1点,查获案件的举证。既缺出头申告这项积极要素,呈现婚姻实体的资料质量即左右结论。住民票、租赁契约、家计一体性、日常生活状况的资料,须及早备齐。
第2点,相争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须顾及被收容的可能,自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交资料。
第3点,与现行框架的差异。约8年11月的非法在留期间,在令和6年修订之后会被正面作消极要素评价。情事纵然相同,现今亦须把积极要素的举证做得更厚。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因查获暴露的案件不许可居多,惟如本案亦有获准之例。案例集本身每年仅摘录约20件,倾向只是起点。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本所正推进诉讼,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是否妥当;该案虽属此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广泛报道的案件,并多次处理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仅凭「因查获而暴露」一点,并不能决定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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