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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纵为永住者,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再犯被判懲役1年4月实刑而不许可|希望与前夫再婚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7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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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纵为永住者,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再犯被判懲役1年4月实刑而不许可|希望与前夫再婚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7案例)

平成27年・纵为永住者,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再犯被判懲役1年4月实刑而不许可|希望与前夫再婚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7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永住者这一稳定的在留资格,亦可能失去。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7案例。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11年1月,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为斜线(不适用)。刑事处分为: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4月(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想与前夫再婚。特记事项载明:以永住者身分在留期间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受有罪判决;另有前科1件(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身为永住者的在留呈现生活基础,惟该项以现实存在的家族关系为对象。与前夫再婚的愿望,并非现在的家族关系。
  • 第2之9:端绪为警察逮捕,故不符合自行出面这一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药物关系法令违反的有罪为退去强制事由,缓刑者亦包含在内。加以本案属实刑且刑期逾1年,故亦落入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的4号リ。
  • 消极要素:同种前科相互叠加,反社会性的评价随之提高。
  • 于现行法下,符合上述各项时,在留特别许可依50条1项但书,仅限于存有欠缺人道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得为之。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27年D类型的许可第7案例,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且以警察逮捕为端绪,惟刑事处分等一栏为无,并以本邦的就学与就劳为基础获准定住者(1年)。本案则持有永住者这一强力在留资格,仍未获准。可读为决定天秤者并非在留资格之强弱,而在有罪判决及其累积这一消极要素之重。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4号リ与4号チ相互重叠的构造。本案之刑为实刑1年4月,故落入4号リ,同时作为药物关系法令违反亦落入4号チ。纵使当时取得缓刑,4号チ的适用仍无从免除。换言之,药物案件之下,把取得缓刑列为最终目标的辩护方针,无从触及在留的维持。倘于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可不生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惟此不能断定。

第2点,已有同种前科时。前科愈是叠加,取得不起诉愈难,量刑亦愈重。正因如此,在最初一件的阶段即以不起诉为目标,方有意义。药物案件之中,持有或使用的认识可能成为争点,故逮捕之后立即定下方针,并确保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翻译,即是关键。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药物关系法令违反的类型固然不许可并列,惟此并不意味各案的情事毫无差异。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为其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为永住者,药物案件仍可能令在留的根基丧失。最初一件的应对即是分岔口。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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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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