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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纵与身为永住者的母亲同居,仍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而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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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纵与身为永住者的母亲同居,仍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而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平成27年・纵与身为永住者的母亲同居,仍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而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也未必获准,本案即示此理。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6案例。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6年8月。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为斜线(不适用)。刑事处分为: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为供养本国的家人,想在日本工作。特记事项载明:以永住者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身分持在留资格「定住者」入国之后,与身为永住者的母亲同居。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属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与身为永住者的母亲同居,有落入该项的余地。
  • 第2之9:端绪为警察逮捕,故不符合自行出面这一要素。在留希望理由亦为供养本国家人,并非呈现本邦的生活基础。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药物关系法令违反的有罪为退去强制事由,缓刑者亦包含在内。本案之刑附有缓刑,仍无从免于该款的适用。
  • 于现行法下,符合4号チ时,在留特别许可依50条1项但书,仅限于存有不许可在留即欠缺人道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得为之。
  • 第2之5:本案系在在留资格之下在留,并无非法在留期间的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纵有与身为永住者的母亲同居这一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本案仍未获准。指引注4指出,有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并不等于必获许可。同属平成27年D类型的许可第6案例,系随母来日后成为非法残留者,以蛛网膜下出血后遗症所致的障碍为由获准定住者(1年)。两案同有与母亲的关系,决定天秤者可读为药物关系法令违反这一消极要素之有无。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4号チ的构造。药物关系法令违反纵获缓刑,仍成退去强制事由。故若把辩护活动的目标置于取得缓刑,则纵在刑事审判取得所望结果,在留仍将丧失。倘于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可不生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虽不能断定,惟此一类型之下,取得不起诉实际上几乎是唯一的分岔口。

第2点,逮捕之后的应对。药物案件之中,持有或使用的认识可能成为争点。自逮捕至羁押决定的72小时内须定下方针,包括是否行使沉默权,均需及早判断。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另行确保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翻译,对维护供述的准确亦甚重要。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案例每年仅约20件摘录。惟药物关系法令违反因4号チ的构造,本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即便如此,仍有如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之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例。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为其取得无罪判决。药物案件之中,对持有或使用的认识能争执到何种程度,直接关系在留的去向。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药物案件之中,把目标置于不起诉而非缓刑,方是守住在留之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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