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假结婚后变更为投资经营,因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而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留的外形纵已齐备,其出发点却出于虚伪。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5案例。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7年4月。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为斜线,意即不适用。刑事处分为:以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同共用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想在本邦继续经营公司。特记事项载明:与日本人假结婚之后离婚,取得变更为在留资格「投资・经营」的许可,却因上述罪名受有罪判决。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以与日本人法律上结婚为积极要素的规定,明文排除假结婚。本案的婚姻不作积极要素。
- 积极要素・第2之3:对本邦有所贡献时属积极要素,惟本案经营公司这一活动的基础本身源自假结婚。
- 积极要素・第2之9:端绪为警察逮捕,故不符合自行出面这一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受有罪判决的事实。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者不在其内,故本案之刑不落入该款。不过在在留相关手续中作虚伪申报,另行构成较重的消极要素。
- 第2之5:本案在在留资格之下在留,并无非法在留期间的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27年D类型的许可第3案例,因自愿取得外国籍而丧失日本国籍,且在不知情之下持日本旅券入国,仍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3年)。本案则是制造身分关系本身,并以之为在留资格的根基。可读为:决定天秤者,在于身分上的龃龉出自认识之欠缺,抑或出自虚伪的制造。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缓刑与在留的关系。本案之刑附有缓刑,故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惟在留仍未获准。以为取得缓刑便可留在日本,此一理解可能并未准确把握24条各款的构造。倘于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可不生有罪判决这一消极要素,惟亦不能断言仅此即可避开退去强制程序。
第2点,认识的争执方式。此类案件之中,对申报内容虚伪的认识、共谋之有无,均可能成为争点。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此点,方能构成其后入管手续主张的基础。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约20件,并非该年判断的全部。不许可例的并列只显示倾向,并非预先决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20多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就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性状况、犯意之不存在综合主张,为其取得不起诉处分。以犯意有无为争点的案件,细致重查事实关系的作业即左右结果。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若把取得缓刑列为最终目标,恐将错失守住在留的机会。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