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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伪称日系3世身分在留约23年6月而不许可|另有道路交通法违反前科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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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伪称日系3世身分在留约23年6月而不许可|另有道路交通法违反前科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平成27年・伪称日系3世身分在留约23年6月而不许可|另有道路交通法违反前科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之长,未能作为积极要素发挥作用。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2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为当局摘发,在日约23年6月、违反约23年6月。在留希望理由为:为支援本国的家人及与已离婚妻子所生的子女,想在日本工作。刑事处分等一栏记为无,惟特记事项载明:伪称日系3世身分而在留;另有前科1件(以道路交通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4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家人为本国的家人与已离婚妻子所生的子女,本邦之内的家族关系并无记载。
  • 积极要素・第2之9:端绪为当局摘发,故不符合自行出面这一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与在日期间相同,均为约23年6月。令和6年修订已将其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除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之外,另有伪称身分而在留的事实。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 关于前科: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者不在其内。本案前科附有缓刑,故不落入该款。不过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本身,仍影响第2之6的反社会性评价。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27年D类型的许可第2案例,在日约26年5月,与日本人配偶者死别之后自行出面,获准定住者(1年)。两案的在日期间均逾20年,可见结论并非由长短决定。本案天秤未能移动之处,可读为该段期间乃建立于日系3世这一虚伪身分之上。累积的年月要作为积极要素受评价,前提在于其根基出自准确的申报。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刑事处分的意义。本案前科附有缓刑,故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惟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仍作为消极要素留存。倘于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可不生此一消极要素。惟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另行存在,故亦不能断言仅此即可避开退去强制程序。刑事与入管两面,须同时组织。

第2点,身分事项的申报。身分上的虚伪一旦揭露,其后所陈述的全部情事,其可信度均受损害。纵然把生活实态与支援的必要性叙述得再细致,根基一经怀疑,便难以置上天秤。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案例每年仅约20件。不许可案例并列,并不意味同种情事之下不存在获准的案件。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被指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而多次再度逮捕,本所以彻底的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的抗议,为其取得全部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侦讯之中形成的供述记录,会同时左右其后的刑事审判与入管手续。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要把长年居住的事实转为主张的力量,前提在于身分的申报准确无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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