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因自愿取得外国籍而丧失日本国籍,持日本旅券入国构成非法入国仍获日本人配偶者等(3年)(D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未察觉日本国籍已丧失,仍持日本旅券入国者,本案即属此例。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3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32年,违反期间为今次入国以后的约9月。在留希望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特记事项载明:因自己志愿取得外国籍而丧失日本国籍;因法之不知未察觉国籍已丧失,仍使用日本旅券入国。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为日本人配偶者等(3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获准的在留资格为日本人配偶者等,可窥知与日本人的身分关系居于判断前提,惟其内容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32年累积的生活。国籍丧失的经过未为本人所认识这一主观面,亦可读为受到实质考量。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违反期间仅为今次入国以后的约9月。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 第2之3(ウ):伪变造在留卡等公文书或不正当受交付属消极要素,惟本案所用者为真正的日本旅券,并不落入该项。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获准的在留期间为3年,相对较长。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非法入国这一外形的成因在于不知国籍法上的效果,本人并无伪装身分之意;加以在日约32年的生活基础。同属平成27年D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系伪称日系3世身分而在留。可见分水岭在于身分上的龃龉出于认识之欠缺,抑或出于故意的伪称。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退去强制事由与主观面的关系。入管实务长年沿袭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无须故意或过失这一运用。松村大介律师现正就该运用的当否提起诉讼,案件仍在争讼之中。本案入管把法之不知这一主观面写入特记事项,对思考此一论点颇有启发。惟此尚非可以断定结论的阶段。
第2点,举证的内容。丧失国籍的时点与经过、取得外国籍的手续、其后的居住与生活状况,为资料的核心。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提出宜早。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涉及国籍得丧的案件情事个别,公开例本就难以寻得相似者,惟此并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的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本所于身分关系举证困难的案件亦有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国籍的得丧,有时会在本人未察觉之际瓦解在留资格的前提。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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