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与日本人配偶者死别后出头申告获定住者(1年)|在日约26年5月、有成年日本人亲生子女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因配偶者去世而失去在留资格根基者,本案即属此例。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26年5月、违反约4年8月。在留希望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特记事项载明:与日本人配偶者死别之后出头申告;另有日本人亲生子女(成年)。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与日本人法律上结婚并相当期间共同生活属积极要素,惟本案婚姻已因死别终止。该项所列监护养育的对象为未成年未婚或因障碍需受监护的亲生子女,本案子女已成年,故不直接落入该项。不过有日本人亲生子女这一家族关系本身,仍可能进入考量。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26年5月累积的生活、与地域社会的关系、第三者的支援、纳税情形等,均有受考量的余地。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4年8月。令和6年修订已将其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纵然并无恰好落入指引家族关系要素的情事,本案仍获许可。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超过26年的在日期间所建立的生活基础,以及自行出面。同属平成27年D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在日约23年6月,期间与本案接近,却系伪称日系3世身分而在留,端绪亦为当局摘发。可见分水岭并非期间之长短,而在该段期间是否建立于准确的身分申报之上。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配偶者去世之后的初动。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以婚姻为前提,死别即令更新的基础消失。若放置不理便成非法残留,惟如本案,通往定住者之路仍有可能存在。情事一有变动即检讨在留资格,其意义甚大。
第2点,生活基础的举证。在日期间之长短,本身既可为积极要素亦可为消极要素。唯有以具体资料呈现居住与就劳的延续、纳税、与地域的往来、支援者的存在,该项方能作为积极要素发挥作用。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约20件。纵然找不到与自身经过相同的许可例,亦不能得出没有可能的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手续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作为在留资格根基的身分关系一旦变动,及早咨询即左右结果。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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