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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日本人实父弃养而受儿童相谈所保护,与担任未成年后见人的父方祖母同居获定住者(1年)(D类型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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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日本人实父弃养而受儿童相谈所保护,与担任未成年后见人的父方祖母同居获定住者(1年)(D类型许可第1案例)

平成27年・日本人实父弃养而受儿童相谈所保护,与担任未成年后见人的父方祖母同居获定住者(1年)(D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无人抚养的子女,其接纳体制在法律上得以确定,此点受到评价。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其间经过儿童相谈所的保护。在日约8年、违反约2年。在留希望理由依案例集表述为:与日本人父(未申报)的双亲同居。特记事项载明:因日本人实父弃养而受儿童相谈所保护;母亲已回本国且无往来;日本人实父之母确定担任未成年后见人,并预定同居。无刑事处分。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本案涉及儿童保护,故行文从简。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身为日本人亲生子女属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惟案例集记载父为未申报,日本法上的父子关系是否成立,从记载无法判明。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本邦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乃令和6年3月修订所明示(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人道考量:第2之7所列举者为难病等治疗、因本国情势难以归国、无国籍,本案并不落入该等列举本身。曾受儿童相谈所保护,且未成年后见人已确定、接纳前景明朗,可读为已作为人道上的考量受到斟酌。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2年。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公的机关保护经过这一客观佐证,以及未成年后见人已确定、同居前景明朗。同属平成27年D类型的不许可第4案例,希望与配偶者共同生活,惟婚姻关系被认定已破裂,配偶者本人亦在退去强制程序之中。可见分开结论者,在于所欲同居的对象与本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与实质上是否已经稳固。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将接纳体制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意义。本案的未成年后见人已确定。不止于陈述同居的愿望,而是以手续固定由何人负法律责任抚养,可读为构成判断的基础。

第2点,公的机关的记录。儿童相谈所的保护经过,可客观呈现本人所处的状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保护的经过与接纳的前景,宜及早反映进程序之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案例每年仅约20件,并非获准案件的全部。纵然情事特殊而找不到相似之例,亦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的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把由何人承担抚养一事在法律上固定下来,方能构成在留主张的基础。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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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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